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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7 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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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有效评价国有林场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3月9日


  附件

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评价国有林场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事业性质国有林场职工。

  国有林场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职工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民主集中、全面客观、注重实绩的原则,实现奖勤罚懒、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目的。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方式


  第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成立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并制定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审定考核档次、受理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等。成员由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财务工作负责人以及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人员和若干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 职工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按季度进行,侧重职工的一贯表现,重点是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在平时考核中,发现职工存在问题的,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向被考核职工进行反馈,督促其进行改正。

  年度考核对职工进行全面评价,按照有关规定侧重职工工作实绩。包括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担当作为、尽职尽责、工作创新等。

  职工绩效考核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情况,所占权重分别为0.4、0.6。


第三章 考核档次确定


  第六条 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优秀:综合表现突出,能够出色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合格:综合表现好,能够履行好工作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综合表现较好,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不合格:综合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者在某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或者当年获得地厅级以上荣誉表彰奖励的国有林场,职工优秀档次人数的比例可比规定的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当年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奖励的国有林场,职工优秀档次人数的比例可比规定的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八条 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薪级工资、发放绩效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九条 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绩效工资;优先推荐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连续达到3次以上的,优先晋升岗位等级。

  第十条 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2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减绩效工资。

  (四)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降低岗位等级。

  第十二条 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降低岗位等级;

  (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减绩效工资,进行批评教育,所在的工作班组不得评优评先;

  (四)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职工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或者当年获得地厅级以上荣誉表彰奖励的国有林场,可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对职工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档次人员进行奖励,给予一次性奖金。经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为合格档次的国有林场,对职工绩效考核优秀档次人员进行奖励,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在职工绩效考核结束时,各国有林场应当将考核工作总结报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职工对涉及本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国有林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生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国有林场职工,其绩效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国有林场根据本办法制定职工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并报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性质国有林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要求自行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或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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