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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发布日期:2020-04-15 18: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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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审批实施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三、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六条。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全市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含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条件:

1.项目批复文件或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2.林地证明材料,要求无纠纷,权属清楚。

3.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4.材料齐全。

5.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6.征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五、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按要求出具书面申请,提供相应材料,林业局窗口人员依据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予以登记受理。申报材料中的错误可当场更正的,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窗口人员在3个工作日出具《补正通知书》。
    (二)市林业局林政科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对实地勘察合格的报经市林业局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县林业局。对申请材料不合格,或经实地勘察、会议研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林政科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清理由。
    (三)省林业厅研究批复后,由市林业局窗口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使用林地批复》或《不予决定通知书》。

六、办理流程图: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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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报材料: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等。其中林地权属证书仅需提供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仅需提供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4.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5.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6.使用林地现状图及小班一览表。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3.对未批先占林地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及办案机关的相关处罚材料。

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

八、电子表单下载地址:http://lyj.shangluo.gov.cn/pc/index/index/serviceList/411

九、受理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十、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58号)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收费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咨询机关商洛市林业局资源管理科
                联系人:李水泉 联系电话:0914-2313054
                 真:0914-2312263 
、投诉机关:
商洛市林业局党政办公室,投诉电话:0914-286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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