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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06-02 15: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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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ニ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10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法》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5条。

  《湿地保护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为湿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此湿地保护进入法制化轨道。

  我市共有商州丹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等3处国级湿地公园,商洛丹江湿地、洛南洛河湿地等5个省级重要湿地。今后工作当中,我市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维护好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让鸟儿翩飞、鱼翔浅底的湿地美景成为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生态福祉、绿色空间。


  (供稿:自然保护地中心 邓锁平 陶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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