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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17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2 15: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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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2016-2017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和项目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三、2016-2017 年纳入定点采购的服务类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印刷等。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县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商洛市2016-2017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商洛市2016-2017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⒈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⑴交通工具。
⑵办公设备。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⑶移动储存设备。
U 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⑷网络设备。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等。
⑸通用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⑹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墨盒、碳粉等。
⑺电器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⑻视频会议设备。
⑼电梯。
⑽起重机。
⑾锅炉。
⑿中央空调机组。
⒀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⒁床上用品。
⒂厨卫用具、粮油、食品。
⒃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5 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含未列入定点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⑴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定点采购)。
⑵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⑶印刷(定点采购)。
⑷工程设计和监理。
⑸网络服务费。
⑹社会中介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费。 
⑺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⑻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类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公务制服、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各类图书及教材、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购买服务特殊类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0.8万元(含)不足5 万元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不足0.8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 不足15 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不足5 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60 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20 万元(含)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5万元(含)—60 万元;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5万元(含)—120 万元。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 万元(含)—15 万元的货物。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分别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定点印刷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5 万元以下。达到5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界定通用类或特殊类项目。
(三)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扶持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项目中有当地生产的品目,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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