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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有关账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内容来自商洛市财政局网站

发布日期:2016-08-22 1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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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财办行(2016)4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费管理,根据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商洛市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商机管发〔2015〕21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有关账务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9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现就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就餐和市内交通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被接待人员应当按照《商洛市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商机管发〔2015〕21号)的规定和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用于抵顶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

接待单位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收取来宾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向被接待人员提供《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票据应详细记载交纳费用的具体内容,作为接待单位记账凭据和被接待人员的交费证明。

接待单位收取被接待人员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支出类明细科目“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也可按原会计分录用红字进行冲回,借记支出类明细科目“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红字),贷记“库存现金”(红字)科目。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从严控制接待人数和天数。对违反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不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商洛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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