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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商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务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内容来自商洛市财政局网站

发布日期:2016-08-22 16:54:34

23634

 商机管发201521号

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商洛市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商洛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商洛市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一、严格公函接待制度。接待任务必须具有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确属紧急任务的,应及时补齐相关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属地落实、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接待单位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三、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牵头单位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内容、行程和人员拟定接待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

四、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附后)。

五、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摆放花草,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严格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房费标准参照《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中出差商洛期间住宿标准执行(即:省部级600元/每人每天;厅局级300元/每人每天;其他人员230元/每人每天)。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票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二)就餐标准:就餐主要以自助餐为主,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突出地方特色,不得提供各种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在旅游景区内就餐。工作日午餐原则上不提供酒水。

1、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日常用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

2、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60元。

3、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二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60元,三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40元。

4、市内重大招商活动的接待标准可参照一类接待标准执行。在外地市重大招商活动的接待标准可参照当地招商活动接待标准执行。

一类接待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商的公务接待;二类接待是指省部级领导来商的公务接待;三类接待是指厅局级及以下人员来商的公务接待。

七、车辆安排。接待活动应根据来宾人数和任务性质安排相应车辆,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八、来宾交费。

1、餐费收取标准为:在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用餐的每人每天50元(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在市级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县区、镇机关廉政灶用餐的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午餐10元、晚餐10元)。

2、车辆使用费收取标准为:在商洛市区内活动的每人每天20元;在商洛市区外活动的每人每天25元;使用公务接待用车跨市(区)活动的每人每天50元。我市公务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按当地收费标准交费,当地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参照我市收费标准交费。

九、费用结算。公务接待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本级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严格财务管理。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凭证包括接待票据、接待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的接待费用。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商洛市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编号

J

基本信息

接待时间

 

接待内容

 

来宾单位

 

来宾职务

 

来宾

人数

 

牵头单位

 

陪同领导

 

陪同

人数

 

接待地点

 

接待人员

 

费用情况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住宿费用

 

 

就餐费用

 

 

其它费用

 

 

合   计

 

费用总计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审签

 

领导签字

 

备  注

此单一式二联,原件随报销凭证交财务审核,复印件随公函批办单留本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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