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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网站

发布日期:2016-09-02 1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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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库

第四条  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限制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使用林地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使用林地的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建设项目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地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全额征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按照比例直接缴入各级国库,分级管理:  

(一)使用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市级国库;由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60%、2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库。  

(二)使用市级(包括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单位林地,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省级国库。  

(三)具有与设区市同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省管县,使用县级单位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由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省级国库。    

(四)使用省级单位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额征收,缴入省级国库。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林地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向林地使用单位开具“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审批级次填写收费项目,督促林地使用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条  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2森林植被恢复费”项。  

 第十一条  缴库后,林地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回执联复印件分送各级审查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凭此复印件与使用林地单位核对缴款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造林绿化、森林植被恢复,以及困难立地造林、森林经营保护等技术研究与科技创新;  

(二)森林资源调查、林地保护规划、林地变更调查、森林资源监测、林政案件查处;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等支出;  

(五)省、市、县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缴入同级国库,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部门应于每年初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预算批复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填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第213类“农林水支出”02款“林业”支出相关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省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缴库、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公平公开和合理合规。每年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县,进行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审计。  

第十六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半年末10日内将本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情况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末统计全省各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情况,并抄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临时使用林地批复文件。对未批先占林地的违法用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后,再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陕财办综〔2003〕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未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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