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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林业局 关于开展商洛市“绿盾2018”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商洛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8-05-15 14: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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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洛市林业局 

  关于开展商洛市“绿盾2018”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商南、山阳、镇安省级自然保护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根据省环境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陕环函[2018]47号)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绿盾2018”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现将《商洛市“绿盾2018”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商洛市“绿盾2018”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商洛市林业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

 

  商洛市“绿盾2018”林业自然保护区 

  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教训,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坚决扛起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重要政治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保护好、监管好。在开展“绿盾2017”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根据省环境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陕环函[2018]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继续对全市3个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落实管理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不达目的,绝不罢休,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坚决关停、取缔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采石、采砂、开垦等违法违规项目。逐步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小水电站退出工作,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治理恢复,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组织方式

  成立商洛市“绿盾2018”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林业局局长党世民任组长,市林业局副局长程永启、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刘刚、市林业局总工刘瑞哲任副组长,市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柴传林、市林政科科长李水泉、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唐红卫、市动保站站长党政武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动保站,刘瑞哲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动保站站长党政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具体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具体任务包括:

  (一)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针对商洛市“绿盾2017”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检查排查问题台账管理,整改进度,整改效果,销号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任务。按照突出重点,先难后易的原则,确保尚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重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依据市林业局《关于迅速开展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商政林发[2017]158号)要求,结合省环保督查反馈问题及各县区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检查整治,对省环保督查组反馈和各级检查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加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拉条挂账、整改销号”,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要及时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生态政治修复。

  (三)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号)要求,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在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巡护执法等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各功能区边界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开展勘界立标、立标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建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保护资金是否到位等方面工作,压实管理责任。

  (四)严格督查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自查排查,建立工作机制,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管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抽查和巡查,对不认真组织排查、排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予以公开通报。对问题突出、长期管理不力,整改不彻底的自然保护区所在政府、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公开约谈和重点督办。

  四、进度安排

  (一)整改“回头看阶段”(2018年4月底)。各县区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省“绿盾2018”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对本地区“绿盾2017”专项行动排查问题整改进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对2017年专项行动中形成问题清单及台账进行逐一核查,将问题整改现状进行认真总结汇总(见附件1、2),对2017年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新发现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切实推进整改。5月中旬之前,将本辖区自然保护区“绿盾2017”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有关情况报送市林业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级自查阶段(5月—6月底)。各县区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进行全面自查、对排查的问题建立台账,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整改和限期恢复治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汇报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三)市级督查阶段(2018年7月至8月底)。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察组,指导督促检查县区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完成问题排查、处理、生态治理等工作。

  (四)重点督办阶段(2018年9月至10月)。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查处和整改问题不力、仍存在较大问题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或重点督办,督促整改。

  (五)整改提升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各县区林业局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据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检查指导意见继续制定整改提升措施,推进问题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县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本部门专项行动工作。要明确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专人负责组织开展问题排查、处理、整改和销号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县区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问题自查、建立台账、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整改和限期恢复治理。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对整改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整改销号工作进行核查公示;各县区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敢于真抓碰硬,完善监管机制。要紧盯自然保护区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真抓实干,做好调查取证、原因分析、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疑点,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破解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四)强化社会监督,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形成社会监督压力,接受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1、自然保护区点位核查及问题整改情况一览表

  2、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追责问责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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