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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商洛市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2 10:24:17

5304

各县区林业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商洛市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林业局

201975

 

商洛市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强化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生态护林员管护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等办法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管护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内,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湿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态管护员选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群众自愿,选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原则;

(二)生态护林员的选用按照“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管护岗位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指导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实现群众增加收入,属于“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助力生态脱贫攻坚的重要帮扶手段,具有“公益性、补助性、帮扶性”,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购买社会保险”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二)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山护林工作,熟悉本村的村情、林情。

(四)服从管理,责任心、原则性强,公道正派。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村两委会张贴镇办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贫困人口通过村两委会向镇办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定。镇办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公示。村两委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五)聘用。经县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第八条  生态管护员主要职责

(一)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重点时段、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做好管护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发现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六)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内容

生态护林员对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开展巡护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主要内容为乱占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护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监测、林业政策宣传、林业技能推广等。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

生态护林员考核以集中考核和日常督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与个人劳务补助金兑现相挂钩,及时对考核合格的兑现劳务补助金。对考核为优秀的,半年或年终可进行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及时予以解聘,并及时增补,实行动态管理。

在森林防火期内或特殊时期,无特殊原因外,所有生态护林员必须上岗到位,被查出一次不在岗的,将扣罚月劳务补助的50%;被查出二次不在岗的,扣除全月工资;累计被查出三次不在岗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请销假制度。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和不同时期,实行三级管理制度。不同期限内,应由村级护林站长、镇办农综站站长或镇办林业站长、镇(办)长(主任)批准。一般情况请假不能超过30天。

第十二条  生态林员有以下行为的,应予以奖励:

(一)能坚持巡山护林,管护责任区无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三)全面完成管护任务,年度考核达到优秀;

(四)在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成绩突出。

(五)管护责任区无森林火情、火灾的。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累计被查出三次不在岗的(例行请假手续的除外);

(三)聘用期间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聘用期间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而未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第十四条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或细则,切实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林业局党政办公室                  20197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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