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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言信息
    留言时间
    2022-04-18
    姓名
    孙先生
    留言主题
    法律咨询
    留言内容
    毁坏林地案件已经受到刑事立案查处,法院已经给与当事人2年的刑事判决,同时也判处了罚金,请问行政机关能否再进行行政罚款或者给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
    2022-04-18
    回复人
    商洛市林业局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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