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草林闻

商洛市林地林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3-01 08:44:19

1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关于秦岭生态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林地、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条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加以保护。

(一)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的目标,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三)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组织开展林业生态治理修复工作,扩大森林面积,不断提升森林、草原质量;

(四)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

第六条 对在林地、林木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林地管理

第七条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得非法改变用途和毁坏。

第八条 各级林业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管理,依法依规严把审核、审批关,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审批林地;严禁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发展经济等名义,非法占用或肆意破坏林地资源。

第九条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封山禁牧区内放牧、砍柴和从事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各种生产经营性活动。

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要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严禁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应符合林地占用相关规定,合理和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两岸(大江岸、大河岸)、三线(高速路、铁路、国省道沿线)、四区(中心城区、县城、集镇、景区)等重点区域直观坡面可视范围内占用林地、草原和湿地从事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一般不得占用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通村、通组路等惠民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提供相关规划、项目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供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原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逾期不归还,按照非法占用林地处理。

第十四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以上的(含5公顷)、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按程序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市、县区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使用林地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林木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保护工作,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人,组织森林经营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违法毁林开垦、破坏森林植被;

(三)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封山禁牧区放牧、狩猎、砍柴;

(四)折枝毁树采种采果和在活立木上剥树皮等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五)其他损坏林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但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依法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县属国有林场和集体采伐林木的,由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办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破坏林地、林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

 


  • 重点链接
  • 主办单位:陕西省商洛市林业局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东段  邮编:726000

    电话:0914-2312263  Email:mingepc@163.com

    网站地图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陕ICP备19009703号-1 标识码:6110000024

    陕公网安备 61100202000102号